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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海外華人研究學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海外華人研究學會章程83.3.20

    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 本會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 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海外華人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Overseas Chinese Studies, R. O. C.簡稱SOCS。
第三條 本會以研究海外華人為宗旨。
第四條 本會會指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必要時並於適當地方設立分支機構。

第二章 任務
第五條 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一、蒐集有關海外華人之資料,進行研究。
    二、聯繫海外華人組織、相關學術團體及學者專家。
    三、出版會訊、學報、叢書,翻譯有關論著。
    四、舉辦及參加有關學術會議。
    五、接受各界委託之研究計畫。

第三章 會員
第六條 一、發起人為當然會員。
二、凡贊同本會宗旨,具有研究或支持研究海外華人之能力,經會員二
      人之介紹,理事會通過者,為本會會員。
    三、凡有關海外華人研究團體及事業機構,贊成本會宗旨,經會員五人
      之介紹,理事會通過者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需派一人為代表參加
      本會各種活動。
    四、本會設名譽會員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七條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,由理監事會提請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;經查
    明屬實者,得先處理而後提大會追認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 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。
二、 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之優先權利。
三、 對本會出版物之享有權。
第九條 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    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    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 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十條 本會名譽會員除無表決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,其他權利與本會會員相
    同。
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 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。
二、 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。
三、 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 經禁治產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
第四章 組織及職掌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在大會閉會期間,以理事長為執行
     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組織理事會,
     任期二年。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;理事長一人,由
    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又設副理事長一人,其
     選舉辦法與理事長相同。本會設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由會員大
     會選舉之,任期二年,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理監事均為義
     務職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:
一、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 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三、 職務上違反法令,或其他重大行為不正常者,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四、 連續無故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
第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,唯名譽理
     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,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。
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經理事會通過,訂定組織簡則,報主管機關
     核備後施行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事長一人,由理事會通過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承理事
     長之命處理會務,並視實際需要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組辦事,必
     要時亦得聘秘書若干人或雇用人員以處理事務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 選舉理、監事。
二、 通過理、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三、 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四、 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、決算。
五、 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之。
六、 財產之處分。

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 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二、 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三、 選舉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 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五、 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、決算。
六、 其他應辦理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 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 選舉常務監事。
三、 審核年度預、決算。
四、 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。

第五章 會議
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。如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監
      事會函請,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時,召開臨時大會。理事長唯
      主席(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,由代理會務之常務理事主持之。)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
      意行之。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,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
     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,惟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。分別由理
      事長、常務監事主持之。必要時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,依次由理事
      長、常務監事主持之。其決議應有過半數理事之出席,出席人員過
      半數之同意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主持之。其決議以
      過半數常務理事之同意行之。

第六章 經費
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:
一、 會員入會費:(一)個人會員:新台幣貳百元。
    (二)團體會員:新台幣壹萬元。
    二、常年會費:(一)個人會員:新台幣貳百元。
           (二)團體會員:新台幣貳千元。
    三、基金孳息。
    四、自由捐款。
五、 補助費。
六、 其他合法之收入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預(決)算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製
      報告書,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
      備。

第七章 附則
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
      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三十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法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
      改之。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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